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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會昨(31)日通過民法繼承編的相關修正草案,降低特留分為應繼分的比例。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,修正案更為尊重被繼承人生前的意願,相對限縮了各繼承人所能主張分配遺產的權益。
如民眾在生前未立遺囑,遺產會依民法「應繼分」規定分配給各個繼承人。但若民眾在世時立有遺囑,未在遺囑中被提及的繼承人仍可主張自身的「特留分」權益。根據現行民法,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和配偶的特留分,均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;而在修法後,特留分降低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。
舉例來說,能夠繼承父親遺產的子女有三位,平均下來,每人都可分得三分之一的遺產。但若父親立有遺囑,指定由一位子女全額繼承遺產,其他子女仍可依現行民法主張特留分為六分之一;修法後所能主張的特留分僅剩九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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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此次修法草案也修正了胎兒分配遺產的權益,改為胎兒出生後才可以分割遺產。李永然對此分析,由於胎兒出生後才能決定遺產如何分配,分配遺產的時間將會挪後,主要影響的對象將會是非胎兒的其他繼承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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